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飞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周民初字第730号 |
案号 |
(2016)闽0925执00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飞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蔡刘金借款本金1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到2011年1月10日的利息款为4.928571万元,2011年1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10万元本金的标准,按2%的月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蔡书波对前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蔡刘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76元,减半收取1788元,由原告蔡刘金负担146元,被告蔡飞星、蔡书波负担1642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周宁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6-04-07 |
发布时间 |
2016-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