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忠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331********211X |
执行依据文号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8)桂0331执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荔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忠松、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覃从新借款38000元及利息(此利息以人民币38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5年9月9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李忠松、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覃从新借款15200元及利息(此利息以人民币152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自2016年1月5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李忠松、刘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覃从新借款9000元及利息(此利息以人民币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4月16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覃从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被告李忠松、刘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荔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8-01-04 |
发布时间 |
2018-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