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雷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32********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4民初4462号 |
案号 |
(2017)川0104执25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申请事项: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贷款本金104 419.08元并支付利息、滞纳费(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06月01日为37590.87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至贷款本金全部结清之日止);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律师费2 412元、案件受理费2 906元、保全费586元、公告费600元; 四、本案的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以上债务暂算至2017年06月01日为148513.9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审理终结,并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川0104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雷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贷款本金104 419.08元,支付利息和滞纳费(以尚欠的贷款本金为计算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二、被告雷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7-07-21 |
发布时间 |
2017-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