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赵桂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3********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寿民初字第269号 |
案号 |
(2013)寿法执字第0359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常乐波、赵桂云返还原告借款3090000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山东寿光博昌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寿光市圣亚化工有限公司、张学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常乐波、赵桂云追偿。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负担4077元,被告负担3072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寿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3-10-31 |
发布时间 |
2014-04-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其它规避执行,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