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韩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1323********21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l鲁1327民初1947号 |
案号 |
(2019)鲁1327执12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宋元师、韩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10 000元,并支付利息、逾期罚息(利息自2010年11月22日起算,逾期罚息自2011年3月15日起算,利率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均计付至完全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李兴敬、宋春雷对第一条款履行内容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 450元,被告宋元师、韩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莒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9-05-15 |
发布时间 |
2019-06-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