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321********21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802民初2702号
案号
(2018)闽0802执191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魏敏、丁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新罗区支行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1.截至2017年3月7日的借款利息为722.32元,2. 自2017年3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以8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6%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许沂振、陈笑如、吴小芳、黄丹应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魏敏、丁敏的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许沂振、陈笑如、吴小芳、黄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魏敏、丁敏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6-05
发布时间
2018-07-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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