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汤国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2230********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24民初5742号
案号
(2018)闽0524执149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汤明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招治借款8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二、汤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汤国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汤明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汤明雄、汤国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04
发布时间
2018-05-0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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