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汤国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30********215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24民初5742号 |
案号 |
(2018)闽0524执14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汤明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招治借款86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0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并支付诉讼保全费5000元; 二、汤国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汤国平承担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汤明雄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汤明雄、汤国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18-04-04 |
发布时间 |
2018-05-0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