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群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301********21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305民初525号
案号
(2018)闽0305执27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曾群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吴国民借款25万元,并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二、驳回吴国民对林凤美的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11-20
发布时间
2019-03-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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