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桂善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1127********30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闽0722民初358号
案号
(2018)闽0722执35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浦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张洁琼同意被告晋江市煌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00000元(货款支付至福建中慎合成革有限公司账号13960101040010039,开户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浦城县支行),支付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张洁琼100000元,余款于每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至货款还清止。二、被告晋江市煌尚贸易有限公司如中途逾期未支付,原告张洁琼有权就其未支付的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彭桂善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原告张洁琼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五、案件受理费10690元,减半收取5345元,保全费3965元,由被告晋江市煌尚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18-04-12
发布时间
2018-04-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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