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艾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84********2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7民初7630号
案号
(2017)川0107执49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腾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51号成都莱蒙置地广场3栋(地下室)-1层222号商铺; 三、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1日的租金为2045870.96元; 四、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2月2日至实际腾退之日的房屋使用占用费,按260896.8元/月计算; 五、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电费用、空调能耗费共计648282.37元; 六、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滞纳金(以260896.8元为基数,从2016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0.65‰计算); 七、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3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的房屋租金滞纳金(以为2356767.76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0.65‰计算); 八、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空调能耗费滞纳金(以648282.37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每日0.65‰计算,暂计算至2016年12月1日为30339.6元); 九、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72000元; 十、、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市莱蒙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成都聚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7-08-24
发布时间
2017-09-0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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