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佰发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126********21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2商商初字第182号
案号
(2012)商执字第0090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商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国华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自2010年7月23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息计算)。 二、被告王春荣、李佰发、王守东、张太俭对以上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春荣、李佰发、王守东、张太俭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安明追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2-11-12
发布时间
2015-04-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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