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庆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1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1803号 |
案号 |
(2018)豫1626执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庆昌向原告借款120,000元、利息80,000元(按月息二分),共计200,000元。被告李庆昌自愿从2017年6月起(含六月),每月28日前还款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 二、2017年6月17日以后的利息,如按时还款不再计算,如逾期还款对逾期部分的数额按月息二分计算,与次月还款数额一并付清。原告卞康同意。 三、本案诉讼费被告李庆昌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被告李庆昌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1-15 |
发布时间 |
2018-01-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