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桃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1122********220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彭山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彭山执字第0030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付治祥、周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晓晖借款本金338万元,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219700元、律师费143988元,共计3743688元; 二、被告付治祥、周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晓晖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3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 三、被告付治祥、周桃、温幸义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5-06-15
发布时间
2015-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