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周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122********220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彭山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5)彭山执字第00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付治祥、周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杨晓晖借款本金338万元,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止的利息219700元、律师费143988元,共计3743688元; 二、被告付治祥、周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晓晖支付从2014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以借款本金338万元为计算基数,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息随本清。 三、被告付治祥、周桃、温幸义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5-06-15 |
发布时间 |
2015-09-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