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邓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223********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1223民初722号 |
案号 |
(2018)辽1223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崔浩医疗费9508.35元、护理费258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5736.63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100元、复印费23.50元,合计18729.92元; 二、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西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10-16 |
发布时间 |
2018-10-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