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浩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1223********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1223民初722号
案号
(2018)辽1223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西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崔浩医疗费9508.35元、护理费2581.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误工费5736.63元、营养费420元、交通费100元、复印费23.50元,合计18729.92元; 二、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邓浩、单子轩、朱江、刘俊峰、马国栋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10-16
发布时间
2018-10-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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