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98092****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鲁0684民初3533号
案号
(2019)鲁0684执15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蓬莱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鲁0684民初3533号原告:烟台陆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开发区厦门大街9号内3号楼。法定代表人:陆惠杰,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雅静,山东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蓬莱经济开发区昆明路81号。法定代表人:严江晖,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伟,公司财务副总。原告烟台陆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前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本院确认:1、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9年1月12日,被告欠付原告货款2520518.24元(其中已开发票130500013元,未开发票1215518.11元)、案件受理费13918.50元、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4500元,合计2543936.74元。2、被告方同意签订本协议当日内会同甲方共同申请法院将已查封款额5800000元按费用、货款的顺序偿还甲方。余款1963936.74元分三次还清:1.2019年3月20日前偿还177855.24元;2.2019年04月20日前偿还100000元;3.2019年05月20日前偿还30000元;4.2019年06月20日前偿还40000;5.2019年08月31日前偿还50000元;6.2019年09月30日前偿还486081.50元,最后一笔款项支付应以被告收到原告关于1215518.11元货款开具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前提,若原告未及时开具发票,被告不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如未依约支付上述欠款,则需承担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3、原告自收到法院扣划的查封款当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查封。被告依约还清原告各项债务后,原告自款项还清之日起当日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其余保全措施4、案件受理费27837元,减半13918.50元,由被告烟台孚瑞克森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已包含在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欠款中)。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武斌书记员朱顺珍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9-10-21
发布时间
2019-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鲁0684执1544号
立案日期
2019-10-21
执行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987182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李随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846980928581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蓬莱经济开发区昆明路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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