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郑耿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5221********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5203民初1517号 |
案号 |
(2018)粤5203执4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郑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滨借款20900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99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6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伟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郑耿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8-15 |
发布时间 |
2018-09-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