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郑耿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5221********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5203民初1517号
案号
(2018)粤5203执4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伟滨借款209000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8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99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借款60000元的利息从2016年10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李伟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4元,由被告郑耿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8-15
发布时间
2018-09-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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