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吕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0122********22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黔0122执2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由被告吕鹏、刘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倪洪波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倪红波负担150元,被告吕鹏、刘永芳负担50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省份
贵州
立案日期
2016-05-23
发布时间
2016-05-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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