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吕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0122********22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黔0122民初20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黔0122执2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由被告吕鹏、刘永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倪洪波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2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倪红波负担150元,被告吕鹏、刘永芳负担5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16-05-23 |
发布时间 |
2016-05-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