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嘉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1002********22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224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辽0224执2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海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玉杰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8月14日止。)被告人赵强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7年8月14日止。)被告人刘桂芬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8年11月12日止。)被告人韩莎莎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万元。被告人霍彦丽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被告人王晶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郑淑月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被告人任明雪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被告人高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王嘉莉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宋文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被告人苏凤彩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14日止。)被告人白艳霞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薛姣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东北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08-18
发布时间
2016-09-0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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