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程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2********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02民初6829号 |
案号 |
(2016)辽0102执33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桂英、程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邱东华借款本金248,5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27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同时扣除被告已经偿还的5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24元,保全费2,120元,由被告徐桂英、程立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6-10-11 |
发布时间 |
2016-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