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于华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302********22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904民初819号
案号
(2020)辽0904执恢1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于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博借款本金16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借款利息(利息总数应减去被告于华峰已给付的利息10万元)。 二、被告石金萍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原告徐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华锋承担,被告石金萍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0-03-30
发布时间
2020-04-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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