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904民初819号 |
案号 |
(2020)辽0904执恢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于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徐博借款本金160万元;并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给付借款利息(利息总数应减去被告于华峰已给付的利息10万元)。 二、被告石金萍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对原告徐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案件受理费208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华锋承担,被告石金萍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时间 |
2020-04-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