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于华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302********22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海仲字第185号裁决书 |
案号 |
(2016)琼72执恢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海南仲裁委员会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1、被申请人于华峰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尚欠申请人鲁阳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600万元;2、被申请人于华峰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付以借款本金16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1日至2013年11月10日按月利率1.8%计算、自2013年11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3、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用130946元,由申请人承担13095元,被申请人承担117851元。因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应由其承担的仲裁费直接支付申请人。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海口海事法院 |
省份 |
海南 |
立案日期 |
2016-06-20 |
发布时间 |
2016-08-1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