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郭宗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422********225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豫0422民初1281号
案号
(2021)豫0422执恢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叶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郭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程学民借款本金20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同时,按照年利率6%计付自2017年4月14日起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郭宗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程学民借款本金25000元,在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的同时,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5年8月16日起直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三、驳回原告程学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郭宗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1-18
发布时间
2021-03-1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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