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21********22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武侯民初字第5151号
案号
(2015)武侯执字第0173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剩余本金44 729.75元,并支付罚息(截止2013年9月5日,罚息为3 488.92元。上述贷款罚息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其数额以原告银行贷款结算系统产生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李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律师费5 000元; 三、被告谢某某对被告李某某、刘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违约金4 473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005元,诉讼保全费1 260元,共计2 265元,由被告李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15-05-08
发布时间
2015-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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