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韦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2********22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桂0127民初1208号 |
案号 |
(2019)桂0127执122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东偿还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县支行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借款的利息(利息的计算:以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按编号为北部湾银行贷字HT023015061200433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凭证》约定的标准从2015年6月12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09697.17元作相应扣除); 二、被告韦健、韦瑶珊、雷志坚、胡琴、黄勇亮、广西润兴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何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被告何东追偿。 案件受理费15448元,由被告何东、韦健、韦瑶珊、雷志坚、胡琴、黄勇亮、广西润兴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时间 |
2019-11-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