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谢燕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M3172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1202民初1084号
案号
(2018)粤1202执165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燕苹、刘思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肇庆市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水电费合计375769.72元。 二、原告肇庆市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谢燕苹、刘思华合同保证金220000元。 三、驳回原告肇庆市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10611元(原告肇庆市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预付),原告肇庆市东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54元。由被告谢燕苹、刘思华承担9757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8-06-14
发布时间
2018-10-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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