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方向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70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金婺商初字第02380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454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方向阳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胡淑萍借款本金人民币3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向本院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10-27 |
发布时间 |
2016-07-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