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1003********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粤0104民初13581号
案号
(2019)粤0104执39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梁伟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信用卡中心广州分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0006.72元及利息和滞纳金(截至2016年12月26日止,利息10110.18元、滞纳金651.31元;从2016年12月2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交通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订明的标准计付,利息计算至所有款实际清付之日止、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5-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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