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嘉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商初字第229号 |
案号 |
(2015)安执字第0135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焕好偿还原告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 000元,利息10 984.18元(计算至2012年12月23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12年12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间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嘉兴、王玉荣、李跃臣、刘庆中对被告刘焕好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焕好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8-01 |
发布时间 |
2015-08-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