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嘉兴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722********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安商初字第1388号 |
案号 |
(2016)鲁0784执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赵帅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45 000元及利息3 984.38元(计算至2014年5月21日);并按逾期利率计付自2014年5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沈宝奇、李嘉兴、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项下被告赵帅帅所负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宝奇、李嘉兴、山东黑石投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帅帅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丘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5-05 |
发布时间 |
2016-05-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