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芮成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8********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济民初字第180号、(2016)鲁08执434号 |
案号 |
(2016)鲁0828执168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芮成军、李玉红于本本判决确定的还原告李东辉本金48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25日,按同期银行腊肉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李新民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50200元,由被告芮成军、李玉红、李新民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9-12 |
发布时间 |
2016-11-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