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宏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81********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胶商初字第1274号 |
案号 |
(2015)胶执字第005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秀强、叶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借款本金197 741.55元及合同约定利息。 二、被告姜秀强、叶爱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店口支行律师代理费9 500元。 三、被告姜长喜、姜永峰、姜宏强、姜云鹏、姜桂彬、姜秀臻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姜长喜、姜永峰、姜宏强、姜云鹏、姜桂彬、姜秀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姜秀强、叶爱红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 304元,由被告姜秀强、叶爱红、姜长喜、姜永峰、姜宏强、姜云鹏、姜桂彬、姜秀臻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1-08 |
发布时间 |
2015-05-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