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增天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豫1626民初2125号 |
案号 |
(2019)豫1626执5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淮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阳县支行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本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 二、被告黄增天、黄新淮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黄淮见、黄增天、黄新淮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9-03-15 |
发布时间 |
2019-03-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