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钟华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427********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桂1122民初1048号 |
案号 |
(2020)桂1122执6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钟华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明松借款本金人民币75,000元及利息(利息借款以7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到,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钟华权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钟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0-01-08 |
发布时间 |
2020-03-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