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志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2824********2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内0823民初2820号
案号
(2019)内0823执7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白志强、李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白志强、李爱英负担248元,超标的诉讼费用155元,由原告赵强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19-04-01
发布时间
2019-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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