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白志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52824********2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内0823民初2820号 |
案号 |
(2019)内0823执78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白志强、李爱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强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其中本金3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17年8月30日、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17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5元,减半收取403元,由被告白志强、李爱英负担248元,超标的诉讼费用155元,由原告赵强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
省份 |
内蒙古 |
立案日期 |
2019-04-01 |
发布时间 |
2019-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