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梁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案号
(2017)粤1202执53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准予原告陈肇清与被告梁敏离婚。二、婚生儿子陈展毅(2005年3月28日出生)由原告陈肇清携带抚养,被告梁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陈展毅生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三、驳回原告陈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肇清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5-04
发布时间
2017-08-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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