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梁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202********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416号 |
案号 |
(2017)粤1202执53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准予原告陈肇清与被告梁敏离婚。二、婚生儿子陈展毅(2005年3月28日出生)由原告陈肇清携带抚养,被告梁敏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月起每月5日前支付陈展毅生活费4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期间发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单据由原、被告各负担50%。三、驳回原告陈肇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肇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5-04 |
发布时间 |
2017-08-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