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姜永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4********2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胶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
案号
(2015)胶执字第032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胶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逄淑香、刘宗峰向原告王桂芳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姜永梅作为担保人。原告仅主张借款本金25000元,自愿放弃利息,被告姜永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 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款,被告另承担2000元违约金。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5-09-08
发布时间
2015-10-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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