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永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胶民初字第699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5)胶执字第032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逄淑香、刘宗峰向原告王桂芳借款25000元并约定利息,姜永梅作为担保人。原告仅主张借款本金25000元,自愿放弃利息,被告姜永梅承担担保责任,被告于2015年3月9日前支付原告25000元。 二、若被告逾期支付上述款项,原告可申请执行剩余全款,被告另承担2000元违约金。 三、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5-09-08 |
发布时间 |
2015-10-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