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管丽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224********23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胶商初字第1416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281执23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周光树、管丽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截止2015年6月14日的借款本金641 958.83元、罚息11 021.8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1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对被告管丽红名下位于胶州市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号楼1单元1502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330元,保全费3 920元,共计14 250元,由被告周光树、管丽红承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胶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6-06 |
发布时间 |
2016-11-3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