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曾龙彪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982********233X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02民初5682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11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曾龙彪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借款本金77654元及利息、违约金[其中,2019年6月18日之前利息为2187.62元、违约金为2388.42元,自2019年6月19日起的利息及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中安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谭建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对被告曾龙彪所有的起亚YQZ7169AMGE5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皖北矿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60元,由被告曾龙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1-06
发布时间
2020-01-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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