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听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727********233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1626民初3092号 |
案号 |
(2018)豫1626执56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听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飞借款30000元(利息按约定利率计算,从2017年5月25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飞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被告张听祥承担。 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8-04-13 |
发布时间 |
2018-04-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