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宋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222********23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即 商初字第3366号
案号
(2020)鲁0282执恢8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即墨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与被告宋平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合同》; 二、被告宋平、陈建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5533.20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2日),合计305533.20元; 三、被告宋平、陈建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四、被告宋平、陈建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行律师费1767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48元,财产保全费2070元,合计8218元,由二被告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11-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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