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维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00696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7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高新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苏玉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按本金160000元自2012年7月20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二、赵成长、廖维管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赵成长、廖维管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新亮追偿。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500元,由高新亮、赵成长、廖维管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5-19 |
发布时间 |
2015-09-0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