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林久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30327********237X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685号
案号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5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温州苍南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吕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胡万会归还借款250000元整及利息(以下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20日起算至2012年9月20日止,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21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林久称对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吕冬梅、林久称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浙江
立案日期
2015-01-29
发布时间
2015-07-3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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