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廖维管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7********23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00725号 |
案号 |
(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002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温州苍南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廖维管、高小瞻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苍南联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6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65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6月21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以本金45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6月21日计算至2012年8月22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6月21日计算至2012年9月3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计息基数自2012年6月21日计算至2012年10月21日止,以上月利率均按20.31‰计算);二、赵成长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赵成长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廖维管、高小瞻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廖维管、高小瞻、赵成长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2-02 |
发布时间 |
2015-05-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