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孟凡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621********23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辽0682民初87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辽0682执25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凤城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孟凡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施德红借款10万元:二、被告赵金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赵金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本判决书向被告孟凡玉追偿。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6-11-03
发布时间
2017-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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