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陶建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82********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00593号 |
案号 |
(2016)浙0702执14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陶建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唯美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费3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区唯美汽车租赁服务部负担15元,被告陶建龙负担1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4-05 |
发布时间 |
2016-05-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