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卓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524********24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00677号
案号
(2016)粤0114执326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卓林对(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791号民事调解书中调解协议第一项广州市隆昇皮革有限公司所欠广州市宝丰人造革有限公司所欠债务中的48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王卓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宝丰人造革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596800.05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70元,由被告王卓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6-06-06
发布时间
2017-01-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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