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林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323********24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穗花法山民初字第103号 |
案号 |
(2017)粤0114执66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伟、吴丽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300000元给原告江聚本; 二、被告林伟、吴丽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00000元的利息(从2012年1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日止)给原告江聚本; 三、驳回原告江聚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原告江聚本负担3434元,被告林伟、吴丽娜负担566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11-27 |
发布时间 |
2017-1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