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新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22********248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辽0922民初1000号 |
案号 |
(2018)辽0922执32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新华、邢立伟偿还原告朱连凯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新华、邢立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新华、邢立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18-01-30 |
发布时间 |
2018-05-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