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新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922********2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辽0922民初1000号
案号
(2018)辽0922执32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彰武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新华、邢立伟偿还原告朱连凯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1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李新华、邢立伟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李新华、邢立伟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18-01-30
发布时间
2018-05-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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