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房占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2429********24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0)济阳民初字第379号
案号
(2010)商执字第004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济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佃忠、房占荣、孙洪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杜之香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史佃忠、房占荣、孙洪彬对上述给付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王语财对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告史佃忠、房占荣、孙洪彬、王语财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10-07-07
发布时间
2015-08-3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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