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章建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0126********25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东商初字第01129号 |
案号 |
(2016)浙0703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金东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章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向华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蔡军对上述第一条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6-06-01 |
发布时间 |
2016-09-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